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6261号之二
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裕华西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88221388R。
法定代表人:李恩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桂山、王文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市建设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000100001012。
法定代表人:XX海,院长。
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11月7日依据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继续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交宏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名下银行存款444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号:04×××4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晨宇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