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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赞字乡竟字村某某种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3民初1817号
原告:***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赞字乡竟字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被告: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建设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海。
原告***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赞字乡竟字村***种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