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1民初1530号
原告: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2单元。
法定代表人:鞠敬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亚楠,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建业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0元,减半收取计15610元,由河北盛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