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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与温州程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县金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5720521。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程宇建设有限公,住所地苍**县**镇示范工业园区区(二期)沪山路以南,苍南大道以***包装公司行政楼20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0758331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程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向上诉人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金乡镇***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