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7D509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1T4PY7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2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40000元,限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民乐县晋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承诺书等执行文书; 2、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13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速冻库设备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核实,因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将被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收,故该设备暂时未处置,本案的该笔债务待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完毕后由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偿还,若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债务,我院再将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置; 4、2022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254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速冻库设备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核实,因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将被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收,故该设备暂时未处置,本案的该笔债务待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执行人民乐县煜煊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完毕后由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偿还,若民乐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债务,我院再将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