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向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湘06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5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