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

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0)湘0603司惩54号

被罚款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人包钢综企鸿岳电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