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675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被告: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新兴产业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6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