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永,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勘验队。

法定代表人:张新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德忠

人民陪审员  祝 美

人民陪审员  夏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