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永,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勘验队。
法定代表人:张新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德忠
人民陪审员 祝 美
人民陪审员 夏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