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茜,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张新程,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鸿超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珊珊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