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8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站,汉族,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3-2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270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