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81民初5436号
原告: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住所地:涿州市107国道长城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松,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涿州市。
原告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雪松、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发动机号XX北京现代XX汽车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单位于2008年出资以原告员工贺克祥个人名义购买一辆车牌号为京Y×××××的北京现代XX机动车作为帮工用车使用,该发动机号为XX,车辆识别代码:XX。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托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机动车进行不带牌照拍卖,最终被告以28480元人民币的最高竞价拍拍得此车,被告在支付了全额款项后将车辆提走,此后,原告多次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催促被告按照约定承诺及时办理机动车车过户手续,但被告确一直不予理睬,时至今日,仍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裁断。
被告辩称,我开回去后发现没有发动机号,不能做正常的手续,拍卖行没有告知该车辆换过发动机。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目的: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委托拍卖合同、经纪代理服务费票,证明目的:原告已委托对涉案标的物(现代机动车)进行不带牌照拍卖。
三、拍卖标的物品介绍、流拍公告、2018年10月19日竞拍须知、2018年10月19日竞买协议书、2018年10月19日保证书、网络拍买终结报告、客户回单、拍卖公告证明目的:1、本案涉及的现代汽车已由被告竞买取得,拍卖价已通过受托单位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收到拍卖款。2、明确表示本次出售的车辆为不带牌照拍卖。3、被告已于2018年10月19日将车辆取走,保证此后因该车产生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另根据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0月9日提车后十日内,即2018年10月29日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汽修厂出具的证明,证明发动机在2014年进行过更换,没有发动机号,涉及外迁的情况无法走手续。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以拍卖的形式获得了该车辆,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原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该车辆换过发动机不能办理过户的观点,车辆是否能够办理过户,属有关行政机关权利,被告如能提供行政机关拒绝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告知单,亦认为被告履行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北京现代XX汽车(车辆识别代码XX)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