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689号
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6648966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井湾****楼**106。
法定代表人:徐荣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跃,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43597,,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城关江工业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时代新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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