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特15号
申请人: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山港区。
法定代表人:冯灵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燕,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洒洒,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城关望江工业区中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台仲裁字第2号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依法撤销裁决的情形。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委托鉴定程序违法。(1)《台州华能国际大厦既有幕墙安全质量鉴定》报告书出具后,台州仲裁委员会在后续的整改方案设计及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程序中,均遗漏了安全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部分隐患问题,仲裁庭未依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全面的鉴定。(2)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在收到《台州华能国际大厦幕墙改造设计项目》方案初稿后,对其未涵盖《台州华能国际大厦既有幕墙安全质量鉴定》报告中所有鉴定内容提出意见,但设计单位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出具正式设计方案。仲裁庭直接采用该部分设计方案,并进行造价鉴定,违反仲裁程序。2.仲裁庭未明确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案,未确定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就进行造价鉴定,存在问题。3.台州中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鉴定程序违法。(1)超出鉴定期限。(2)鉴定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科学,程序严重违法。(3)本案改造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没有与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核对。(4)本案改造工程并没有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不科学。(5)造价鉴定过程中存在委托人要求及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二、若本案裁决有效,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涉及的台州华能国际大厦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核心地段,现因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偷工减料,造成整栋大楼外立面幕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势必会给华能国际大厦的用户及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称,一、本案不存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1.本案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应资质且进入台州仲裁委司法鉴定名录范围;涉案质量鉴定系申请人启动,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结合案件审理实际,对需要鉴定事项,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出具前,均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证。2.三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均合法合规,所作鉴定结论亦符合其操作规则。即便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作为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第32条第6项规定,只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但是否许可,由仲裁庭决定。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已提出重新鉴定程序申请,相反对鉴定结论提出了质证意见。现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内容,均已在仲裁庭审理中涉及,经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从鉴定报告本身看,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即便鉴定报告存在缺陷,也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第3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3.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本案仲裁庭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定的仲裁程序之情形,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也不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二、本案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1.申请人所载的有关对外出租所涉的承租人用途范围事项,纯属私法领域的商事事项。2.本案工程早已过质量保修期限,仲裁委启动鉴定程序,被申请人就表示不同意。对于已过质量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事宜,申请人本身就负有维护保养之义务。台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结合鉴定结论作出(2016)台仲裁字第2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请求驳回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台仲裁字第2号裁决:一、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应当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103541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596836.5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以292385.6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以146192.8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二、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工程整改损失计人民币514321元。三、驳回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该案仲裁受理费14131元、处理费4233元,合计人民币18364元,由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反请求受理费26006元、处理费10277元,合计人民币36283元,由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4161元,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承担32122元。该案涉案幕墙整体安全性鉴定费350000元,由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80000元,由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承担70000元。工期鉴定费40000元,由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设计方案出具鉴定费50000元,由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造价鉴定费30000元,由浙江正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就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一、仲裁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以仲裁庭委托鉴定程序违法、未明确施工方案就进行造价鉴定、造价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但其所列举的情形均与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相关,属于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实体性问题,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无关,故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支持。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无明确界定,通说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其核心内容就是其公共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从严掌握,援引这一法律原则只能是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社会重大根本利益而不得已、例外地采取,不得滥用。据此判断,(2016)台仲裁字第2号裁决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故此,本院对申请人以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仲裁的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台州华能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海波
审 判 员 梅矫健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 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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