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313号
原告:**菊,女,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清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菊诉被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菊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菊负担。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