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4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丽,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7618801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关于*美丽与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季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