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终8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枝林、王阔,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
法定代表人:苗俊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绿美艺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债权为被上诉人所有,而原审判决结果是在上诉人名下的借据收归被上诉人所有,并未针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提交的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只有该单位的借款专用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证明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故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证明进行调查核实,查清单位负责人对该证明的意见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是谁,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证据效力。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爱民
审判员 宋广道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