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四路**龙式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锦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城关育才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四路**龙式大厦****,故该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滦南县境内,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