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2868号
原告*彩丽。
被告唐山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丽与被告唐山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3元由原告*彩丽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