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23民初1515号
原告:**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人表人:姜经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女,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滦县滦州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县滦州镇东**村。
法定代理人:张金林,男,该村村长。
第三人:姚立明。
原告**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滦州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姚立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16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市经洪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630元负担。
审 判 长 王震宁
审 判 员 徐亚茹
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