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38号
原告: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大河镇双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书记。
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顺翔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