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2执692号
**、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石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案字[2022]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15725元(包括2022年2月份工资5500元,3个月失业保险金4725元,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另本案需缴纳执行费13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725元(包括2022年2月份工资5500元,3个月失业保险金4725元,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3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69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