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尚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392号



原告: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桫椤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MCCFX7。

法定代表人:肖学芳,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07号(尚品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15959858。

法定代表人:刘生碧。

原告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受理。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44元,由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颜海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