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3392号
原告: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桫椤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MCCFX7。
法定代表人:肖学芳,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07号(尚品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15959858。
法定代表人:刘生碧。
原告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受理。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44元,由重庆国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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