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吉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77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蓉,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宪,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生,住重庆渝北区。
被告:韩宗贵,男,汉族,1953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女,汉族,1958年4月20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汉族,2016年7月12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张宪,系***母亲,1986年12月11日生,住重庆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2012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张宪,系***母亲,1986年12月11日生,住重庆渝北区。
被告:重庆尚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07号(尚品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159598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张宪、韩宗贵、***、***、***、重庆尚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