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吉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城大道511号(尚品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PUUC5T。
法定代表人:刘生碧,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07号(尚品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15959858。
法定代表人:刘生碧,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小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