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531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041918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