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胶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0639号
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1963年11月29日生,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胶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上和示范区长江一路**上合国际贸易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唐培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胶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3101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纪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汤振生
书记员姜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