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玉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079号
申请人:江苏玉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街道太子山路56-1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宗海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
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金基广场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祖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
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杰,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玉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玉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6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