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丽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72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丽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苏011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文立娜,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陈蔚,被告丽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被告玄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陈蔚,被告丽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被告玄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