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72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丽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苏011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文立娜,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陈蔚,被告丽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被告玄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陈蔚,被告丽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被告玄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