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5民初67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郝某***、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郝某***、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如下意见: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返还合伙本金某案已由贵院审理,首先本案并非建设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部分均称其与申请人为合伙关系,而且认可涉案工程款已全部回款到合伙人名下,被申请人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由各申请人返还其合伙本金,因此本案应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而并非贵院认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专属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本案中其他申请人也均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因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移送。
经审查,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地在行唐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行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