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313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C座2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忠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黄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