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9063号
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示通话录音并申请证人詹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能否证明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请予审查。《工程结算书》(财务)中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栏未签章,能否说明尚待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逐级审批,亦应核实。本案中,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拖欠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37元,其提出的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延误工期应当支付违约金52500元,有待进行实体审理才能查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王 婷
书记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