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9838号
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提供了录音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事实,符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工程结算书》并没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故该工程结算书生效时间从2014年5月14日起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虽然对上诉人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提出了抗辩,但对欠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妥,应当对工程欠款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弘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志刚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史兆宏
书记员  安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