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终7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黎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诉人***在一审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通过采用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合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邮政机构已于2016年12月14日将特快专递的邮件送达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阳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