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遵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志,农民。被告:***,农民。被告:**,居民。被告:***,农民。被告:***,农民。被告:***,农民。被告:**,居民。被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以原、被告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徐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