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7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黎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