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5872号
原告:北京翔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彦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422室。
法定代表人:郑平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志永,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北京翔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成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翔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翔朝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翔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 〇 二 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