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074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422室。
法定代表人:郑平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利冉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