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8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出生。 上诉人兼**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之母),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上列三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422室。 法定代表人:郑平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捷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就五环路交通设施移交的相关协议,**、**、**不予认可。**、**、**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案发时涉案交通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的损失及数额等事实需一审进一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艾 明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