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30民初211号

原告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杨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1067280W。

法定代表人程玉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泉,男,1971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091061481U。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02月12日作出了(2018)赣1030民初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

2018年03月16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揭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