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30民初47号
申请人: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杨家巷。
法定代表人:程玉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斌,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德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为5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夏莲
审 判 员 谢艳萍
代理审判员 包未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