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26民初38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范平,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61026210003397,住所地: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宜黄县,

被告:梅荣友,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宜黄县凤凰新居安置区。

被告:方志文,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宜黄县。

被告:郭振泉,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户和清,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富,宜黄县黄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追加):曾其生,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追加):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杨家巷。

法定代表人:程玉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献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19元,依法减半收取70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青峰

审 判 员  周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