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26民初38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范平,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61026210003397,住所地: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宜黄县,
被告:梅荣友,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宜黄县凤凰新居安置区。
被告:方志文,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宜黄县。
被告:郭振泉,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户和清,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富,宜黄县黄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追加):曾其生,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追加):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杨家巷。
法定代表人:程玉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献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梅荣友、方志文、郭振泉、户和清、曾其生、江西新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19元,依法减半收取70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青峰
审 判 员 周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