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联,系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56021595N。
法定代表人:魏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洋,系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系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新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杨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1067280W。
法定代表人:刘新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辉,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辉,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永科重卡车桥铸造有限公司、江西新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