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2475号
原告:上饶清源学校,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1100796990539J。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徐熙文,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66号亲亲家园1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4902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饶清源学校诉被告***、***、徐熙文及第三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清源学校撤回对第三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叶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