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68号亲亲家园1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4902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一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64475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人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39,524.18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案执行费45,795元,合计人民币4,405,319.18元,但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4,405,319.18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逸航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