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848号
原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66号亲亲家园1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4902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康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5214433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友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2元,减半收取计15,841元,由原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