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民初348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住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榴,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凤凰大道66号亲亲家园1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49026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哥哥。
原告***诉被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