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5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人: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强,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城魏征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上诉人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强、***、华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华峰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含在***所承包工程的标段内,***系整个标段的承包人。华峰公司认可本案的涉案工程系程国磊借用该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的为程国磊本人。***于2018年3月7日在邯郸市是本人找的,邯郸邯大高速S2标段项目部应该只欠程国磊40万元左右的工程结算款。并且在二审审理期间,***对本人找程国磊进行施工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应将程国磊追加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明华峰公司、程国磊、赣北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向华峰公司释明是否变更主张权利主体。另,赣北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对鉴定所需材未予质证,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对该事实予以核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