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馆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