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馆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华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