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1173号
原告: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颜云忠,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永红,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臻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泓琪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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